【九统字〔2024〕9号】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试行)

发布时间:2024-06-03 10:48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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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件编号: 九统字〔2024〕9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6-03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550
  • 责任部门: 工单运维组

九江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九江调查队 九江市审计局关于印发《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统计局、审计局,各县级国家调查队:

现将《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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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九江调查队     九江市审计局

2024年6月3日

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和审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以及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审计查出问题整改长效机制的意见》精神,统筹推动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效能,根据《江西省统计局 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统计监督与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工作机制。

一、总体要求

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党中央关于统计、审计工作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严格依法加大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力度,推动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协同,提升监督效能,合力促进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落地见效。

二、工作机制

(一)会商联络机制

    1.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制定本地区统计执法计划、统计督导检查计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等涉及三方领域的事项,可采取事前沟通、会商交流、交换意见等多种形式,征求各方意见。

2.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在涉及三方的线索移送、问题整改处理、复杂疑难问题的解决上,应及时分析研判。

3.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九江调查队综合执法科和市审计局法规和审理科负责具体办理统计监督和审计监督贯通的工作联络、线索移送、办理反馈、会商安排等日常工作。重大事项及时提请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领导会商解决。

(二)信息互通机制

4.根据本地区统计执法计划、统计督导检查计划,市统计局和九江调查队可函请市审计局提供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的审计结果文书,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5.根据确定的审计项目计划,市审计局可函请市统计局和九江调查队提供被审计地区、部门或单位的统计执法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出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及工作建议。

(三)线索移送机制

6.市统计局和九江调查队在统计监督中,发现有关地区、部门或单位涉嫌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线索,属于市审计局监督范围且有必要移送的,应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市审计局核实处理。

7.市审计局在审计过程中,发现涉嫌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属于市统计局或九江调查队管辖范围且有必要移送的,应连同有关证据材料及时移送市统计局或九江调查队核实处理。

8.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在收到其他方移送的问题线索后,应尽快对移送事项进行审查,按职责权限办理,并在得出结论性意见后1个月内反馈办理情况。

(四)协作配合机制

9.统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市审计局协助处理的,市审计机局应当予以支持配合。审计监督过程中,需要市统计局或九江调查队协助处理的,市统计局或九江调查队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10.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在监督过程中,应当关注其他方提供的有关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发现整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或者虚假整改、整改不实的,应当及时反馈。

11.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在各自法定职责权限范围内查处重大问题时,确需其他方派员参与或提供专业协助的,各方应当予以支持配合。

(五)成果运用机制

12.市统计局和九江调查队在统计监督中发现的需要审计关注的重要事项,按程序抄送市审计局研究办理。

13.市审计局在审计中发现的需要市统计局或九江调查队统筹研究、推动解决的问题,可以适当方式提出建议,按程序抄送市统计局或九江调查队研究办理。

14.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要加强监督成果运用,将各方提供的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等,作为开展监督、制定计划、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

三、相关要求

15.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在协同配合过程中,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妥善保管相关工作材料。相关工作人员严格遵从保密要求,严守工作纪律,不得泄露在工作协同过程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和个人信息。

16.各县(市、区)统计局、审计局和各县级国家调查队参照本工作机制执行。

17.本工作机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市统计局、九江调查队和市审计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