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九江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5-06 00:00 来源:本网字体: [ ]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九统字【2024】8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4-05-06
  • 公开时限: 常年公开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4-00246
  • 责任部门: 工单运维组

各县(市、区)统计局,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八里湖新区经济发展局,庐山西海风景名胜区产业发展局,局各科(室、中心):

《九江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局党组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九江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九统字〔2019〕27号)即行废止。

九江市统计局

2024年5月6日

九江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计工作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督察工作规定》《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三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第四条 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市统计局网站。

第五条 市统计局政策法规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政策法规科统一受理。政策法规科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并对举报人相关信息严格保密。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六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七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性。

第八条 政策法规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政策法规科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政策法规科报告局领导后转交有关职能科室;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九条  及时受理国家、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条 政策法规科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第十一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市、区)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二条 对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开展的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的举报,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

第十三条 对转交县(市、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要求县(市、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 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或者要求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省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 政策法规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政策法规科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九江市统计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