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9-09-23 10:22 来源:本网字体: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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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成日期: 2019-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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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精神,依据《国家统计局统计部门推广随机抽查实施方案》和《江西省统计局“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办法(试行)》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是指九江市统计局在依法履行统计监督检查工作中,采用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以及执法检查人员,并公开监督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由九江市统计局法规科组织实施,有关专业科(室、中心)配合。

第四条九江市统计局根据国家统计局依法印发的“统计执法检查证”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直接采用随机方式抽取统计执法检查人员组成执法检查组,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工作。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进行动态调整。被抽调的县(市、区)统计局的执法人员的住宿、交通、出差补贴等差旅费按照市直单位公务人员出差标准统一由市统计局解决。

第五条 “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对象采用多阶段抽样方式,根据执法检查计划和工作安排,先确定随机抽查的县(市、区),再按照抽查比例随机抽取一定数量的调查对象。

第六条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为联网直报企业,即: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服务业企业、资质等级以上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法人单位。

随机检查对象名录库依据市场主体生存状态予以动态调整。调查对象的抽取以县为单位在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随机生成。

第七条 “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内容:

(一)检查企业联网直报数据的真实性情况。重点检查指标为:工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面积,服务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建筑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批发和零售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投资完成额。

(二)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律法规规章、统计调查制度,依法独立提供统计资料,以及依法配合统计调查和统计监督等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首先对抽中的调查对象开展执法检查,再依次对抽中的县(市、区)遵守执行统计法、履行法定统计职责、执行国家统计政令和统计行政管理制度情况进行执法检查。以统计调查对象为抽查对象的,只对统计调查对象遵守统计法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对抽中的县(市、区)3年内不再重复抽查,但发现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可随时进行“回头看”。

第九条“双随机”统计执法人员按照下列程序随机抽取。

(一)由市统计局法规科按照相关规定提出执法检查组组长和成员人数报市统计局领导审定。

(二)依据抽查专业从统计执法骨干人才库中选取符合专业要求且与检查地区和部门无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

(三)对符合要求的执法人员进行排序,然后按照随机原则抽取检查组成员。

第十条现场检查由市统计局法规科统一组织实施,并按照国家统计局执法检查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和对违法举报线索的核实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对存在数据异常、配合程度不高、有重大统计违法嫌疑的调查对象,经九江市统计局批准,可直接进行执法检查。

第十二条九江市统计局依照市政府要求和有关规定,以适当的方式通报抽查结果,并录入江西省“双随机一公开”行政执法监督平台。

第十三条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统计违法行为,严格依照有关统计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立案查处,并按《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的规定移送任免机关、纪检机关、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依据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处理。

第十四条 “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要求:

(一)核查统计数据作为行政执法监督的一种,现场检查人员要按照执法程序开展现场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统计执法证件。

(二)按照“全程留痕、可追溯、可监督”的工作要求,检查组必须对每家检查对象做好检查日志,进行检查结果认定(符合、不符合、限期整改、终止检查),填写行政执法检查基本情况表。检查结束后,将检查情况在江西省行政执法监督平台上进行录入,包括检查日期、检查结果、检查情况、处理意见等。

(三)严格执行廉洁自律的政策规定,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双随机”统计执法检查过程中坚决杜绝任何违纪违规问题的出现。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九江市统计局解释,自2019年9月1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