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统计局法律顾问制度
发布时间:2020-01-04 09:58 来源:本网字体: [大 中 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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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20-01-04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20-30231
- 责任部门: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局法律顾问工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统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法律顾问工作应当忠于事实和法律,坚持以事前防范和事中控制法律风险为主,事后法律补救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法律顾问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局的要求和委托,对本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行为提供法律咨询意见、进行合法性审查、法律风险评估和法律论证;
(二)为本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工作制度或本局参与起草法规规章等提供法律咨询和修改意见,或直接参与相关起草工作;
(三)参与本局在民商事活动和行政管理活动中的谈判、协商工作,起草或者审查合同、协议及其他重要法律文书;
(四)参与调解、处理涉及本局的民事、行政纠纷和其他重大纠纷;
(五)受本局委托,代理参加诉讼、复议或仲裁活动;
(六)协助本局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和局机关内部法律教育培训工作;
(七)参与处理有关涉法的疑难复杂信访工作及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
(八)办理本局委托的其他法律事务。
第四条 法律顾问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运用专业知识独立对本局在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提出意见和建议,不受干涉;
2、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本局全体会议、局务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3、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资料,向有关部门和人员了解情况;
4、获得履行单位法律顾问职责所必备的基本的物质条件和经费保障。
(二)义务:
1、严密审慎的履行顾问职责,对所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起草的法律文书和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
2、保守在办理统计法律事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统计部门认为不能对外公开的信息;
3、不得利用本局法律顾问名义从事营利性活动;
4、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委托,办理与聘用单位有利害关系的法律事务;
5、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有关义务。
第五条 法律顾问的工作实行政府购买服务,包括固定报酬、个案工作报酬和其他工作经费。
固定报酬由双方在聘用合同中确定并一次性支付,本局日常工作中需要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进行合法性审查,审查合同、协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以及参与调处一般性民事、行政纠纷等,不另行支付报酬。
重大民商事活动委托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协商、订立合同等非诉讼法律事务,或者委托法律顾问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仲裁、民事及行政诉讼的,根据具体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由本局与法律顾问参照原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协商后确定个案工作报酬。
因工作需要出差的,参照有关标准核报差旅费。
第六条 担任本局法律顾问的条件: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和社会声誉;
(二)本人为执业律师,从事法律实务及相关工作5年以上;
(三)热心为行政机关提供法律服务,工作责任心强;
(四)身体健康,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履行法律顾问职责。
第七条 法律顾问人员的选聘。
1、征求意见。由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根据实际掌握的情况和本制度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初步确定人选,并征求其本人及所在单位意见。
2、推荐。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提出推荐人员名单及其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审查后,形成正式推荐人员名单,提交局党组。
3、讨论决定。按照议事规则,局党组讨论决定本局法律顾问聘用人选。
4、签订合同。对于本局决定聘用的法律顾问,由本局与该律师执业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经协商签订法律顾问聘任合同。
第八条 法律顾问的聘用,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
聘用合同明确规定聘用期限、法律顾问的工作范围、职责、服务方式、聘用期限、合同解除、费用支付、权利义务、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法律顾问聘用合同的期限一般为1年,合同期限届满后,考核合格的,由双方协商决定是否续聘。
第九条 法律顾问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聘用关系。
(一)违反第四条第(二)项的;
(二)因身体原因无法胜任法律顾问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两次以上不参加本局召开的法律顾问工作会议或者不按时提供法律意见的;
(四)受所在单位处分,或者受司法行政部门行政处罚,或者受律师协会行业处分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聘用单位认为有其他严重失职行为的。
第十条 聘请的法律顾问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见,并对提供的法律意见负责。
本局要求出具法律意见书的,聘请的法律顾问应当出具法律意见书,签署承办人姓名,律师还应当加盖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公章。
第十一条 本局建立法律顾问工作档案,包括人员简历、服务合同、工作情况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本局从工作能力和工作实绩等方面对法律顾问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依据。
第十二条 局法规与设计管理处负责与法律顾问的日常联系。
第十三条 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