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市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9-09-26 11:11 来源:九江统计局字体: [大 中 小]
- 信息类别:
- 文件编号: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 生成日期: 2019-09-26
- 公开时限:
- 公开范围: 面向全社会
- 信息索取号: 000014349/2019-42691
- 责任部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省委《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实施意见》,严格执行《统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健全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提高发现统计违法违纪案件线索能力,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依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完善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制度的规定(试行)》和《江西省统计局统计违法举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统计局对统计违法举报的受理、核实和处理。
第二章 举报渠道
第三条 市统计局设立统计违法举报电话、通信邮箱、电子邮箱等举报渠道。
市统计局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
第四条 市统计局通过以下方式公布举报渠道:
(一)市统计局网站;
(二)一套表联网直报门户网站;
(三)市统计局微信平台。
第五条 市统计局法规科负责受理各类统计违法举报。市统计局通过信访等其他渠道接收的涉及统计违法方面的举报,交由法规科统一受理。
第六条 法规科在工作时间应当及时接听举报电话,查收举报信件、邮件,保证举报受理渠道畅通。
第三章 举报受理
第七条 法规科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建立健全举报登记制度,填写举报信息登记表,记录举报人信息、举报时间、举报渠道、举报事项等相关信息。匿名举报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八条 接到电话举报的,应当填写电话记录单,并根据情况建议举报人提供书面材料;接到来信举报、电子邮件举报的,应当保证举报材料的完整性。
第九条 法规科对收到的举报进行初审后,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举报事项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科报告局领导;
(二)举报事项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但不属于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由法规科报告局领导后转交市统计局有关职能部门;
(三)举报事项不属于统计部门职责和管辖范围的,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处理权的单位;
(四)举报事项不明确或者被举报对象不确定的,不予受理;
(五)举报事项已得到处理,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且未提出实质性新线索的,不予受理;
(六)举报事项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再次举报的,不予受理。
第十条 及时受理国家、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
第四章 举报核实
第十一条 法规科依据统计法律法规、统计调查制度、各专业掌握的数据报送情况对举报事项进行审查,认为举报事实清楚、违法情节较重的,经市统计局领导批准,成立执法检查组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违法情节严重的立案查处。
第十二条 对于直接审查难以判断,不宜直接进行现场核查的,转交县(市、区)统计局核实。
第五章 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对市统计局领导批准开展的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的举报,成立执法检查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现场核查或者立案查处。
第十四条 对转交县(市、区)统计局核实的举报,要求县(市、区)统计局及时报告核查和处理情况。
第十五条 国家、省统计局转交核实的举报线索或者要求市统计局立案查处的案件,按国家统计局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第十六条 法规科应当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举报材料和办理过程中收集、形成的有关材料,归档保存。
第十七条 对于实名举报并且留有联系方式的,经查实后确实存在统计违法行为,法规科应当将处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县(市、区)统计局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实施办法。并在本办法颁布后2个月内将制定的实施办法报市统计局备案。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九江市统计局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